甲方: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组织性质为:
合伙经营项目为:
合伙注册地址为: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三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所占合伙比例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现金出资,占出资比例的 %
2、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现金出资,占出资比例的 %
3、丙方出资 元人民币,现金出资,占出资比例的 %
第四条 合伙财产
甲乙丙为共同经营购买了一系列设备,具体如下:
1、
2、
3、
上述设备是以三方共同出资所购买,属三方共同所有。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1、甲方负责事项:
2、乙方负责事项:
3、丙方负责事项: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所得盈余按照各合伙人所占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人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合伙盈余
2、分配方式:本合伙经营收入分为三个部分:
1)微信、支付宝收款:每周盘点一次,合计所有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收入,并作为合伙收入进行分配。
2)银行卡收款: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系以合伙人 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由财务人员 持有,未经甲乙丙三方签字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该银行卡款项。
3)现金收款:业务员或合伙人现金收款的,必须记录账本,以供核查,如发现合伙人擅自收取现金且不入账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该项收入,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除名处理。
(说明:上述分配方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4、其他: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对外担保
拟由合伙企业为合伙人、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为其他个业、个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担保数额多少,均需通过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同意记录。
2、合伙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申请书、签订担保合同并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特殊情况下,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不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3、合伙人因个人原因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造成担保的债务超出其合伙出资比例的,合伙企业在对外偿还担保债务以后,其他合伙有权就超出按投资比例其应承担的部分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八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1、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影响合伙企业发展等行为;
对合伙人除名,需经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合伙人拟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各合伙人一致同意。
(2)对外转让:
合伙人拟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对外转让。
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 万元违约金;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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