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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商家宣传炖汤“补肾”被罚5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6 11:40:00    

对于地道“老广”来说,炖汤煲汤是刻在骨子里的热爱,这不仅是一种饮食习惯,更是一种文化传承。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广东佛山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餐饮炖汤类产品宣传发布指引,禁用“疗效词汇”,杜绝使用“治疗疾病”“增强免疫力”等具有误导性的用语。

据介绍,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餐饮炖汤类产品宣传指引中明确禁用“疗效词汇”。商家在宣传炖汤产品时,应专注食材本身,切勿使用具有“疗效”明示或暗示的词汇。例如某商家宣传炖汤菜品时,使用了“补肾”这一宣传语,最终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可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许可证。

合规的宣传如“土茯苓薏米鸭汤”“杜仲鸡汤”等,直接以食材命名,清晰易懂、名副其实;“慢火细炖,原汁原味”突出炖汤的烹饪工艺;“精选枸杞山药,暖心暖胃”,强调食材的优质和对消费者带来的良好体验。

另外,餐饮炖汤类产品应严控原料采购,禁用中药饮片在炖汤原料的选择上,严禁使用任何中药饮片。合规选择如枸杞、桂圆、百合等食材,采购时应做好索票索证,留存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及相关检测报告等。

宣传中也应杜绝健康焦虑,要坚决杜绝使用“治疗疾病”“增强免疫力”等具有误导性的用语,更不能暗示食品与药品功能存在混淆。正确的宣传如:“本店炖汤为普通食品,不替代药物或治疗”,让消费者对产品有清晰、正确的认知。

来源:广州日报

转自:环球时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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