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一则公告击穿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平静——中国人民银行与原银保监会宣布,因包商银行存在“严重信用风险”,依法对其实施接管。这家资产规模超5500亿元、客户逾473万户的银行,在“明天系”资本帝国的操控下,早已沦为被掏空的躯壳:逾1500亿元资金遭大股东违规占用,不良资产黑洞吞噬了银行近三成资产,流动性危机一触即发。
关键时刻,中国首次启用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新成立的蒙商银行等机构承接储户存款和核心业务,依法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这场教科书级的风险拆解,不仅避免了一场金融地震,更让公众看到——当银行倒下时,如何默默筑起一道安全防线。
这也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的首次实战检验。彼时,该制度正式运行刚刚5年。而如今,经历了十年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与审慎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一起,作为金融安全网三支柱,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十载树木参天起”。十年来,存款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在保护广大存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发展之路。
十年求索 牢牢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广大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从酝酿到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正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成立跨部门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经大量考察调研、反复论证测算、充分征求意见、汲取国际经验,聚合力、采众长,破难题、开新局,为制度出台打下坚实基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直到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如今,这项制度已悄然走过十年历程,回首过往,它的每一步成长都与民众的财富安全、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紧密相连。自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作用逐步凸显,支持了包商银行等机构风险化解,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包商银行案例中,由于自2018年,“明天系”未偿还包商银行任何资金,全部占款都成为包商银行的不良资产,加之评级公司将包商银行主体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引发同业市场猜疑,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同业融资能力大幅下降,资金头寸严重不足,流动性风险一触即发。
由于当时包商银行实际已触发“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法定接管条件,2019年5月24日,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当时,接管包商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妥善处理涉众性风险和防范风险外溢,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记者了解到,在后续的处理中,存款保险充分发挥了风险处置平台作用,推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是首例商业银行通过‘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实现完全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张健华对《金融时报》记者介绍。具体来看,存款保险通过参与发起设立蒙商银行,参与认购徽商银行内资股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促成收购承接包商银行资产和负债。
更多的工作体现在日常点滴中。“十年来,存款保险牢牢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存款保险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投保机构”)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十年来,存款保险50万元的偿付限额始终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处于国际较高水平。截至2024年末,存款保险已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为依法保护存款人权益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这对于提振民众信心的意义重大。”有机构人士解释,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明确的法律保障、持续向公众宣传普及制度内容,增强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有效防范和降低了银行挤兑风险。尤其是在2020年全国启用存款保险标识、大规模常态化开展存款保险宣传以来,挤兑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影响程度大幅降低。
不是单纯的“付款箱” 而是改革“先手棋”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绝非“出了问题给钱”这么简单。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初就明确,存款保险不能定位于单纯的“付款箱”。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谈到,《存款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存款保险“风险最小化”的职能模式,即存款保险可以运用监测预警、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存款偿付、促成收购承接等手段,参与投保机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全过程,通过事前对风险的约束来降低事后的处置成本。这样的机制安排下,存款保险是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具体而言,我国通过《存款保险条例》这一立法为公众存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稳定了存款人信心,当个别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了银行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换言之,存款保险是以市场化方式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能,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实现银行机构市场化退出。相关的资金主要用于问题银行机构的处置和对受保存款的偿付,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资金支持,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或是采用直接偿付等方式,推动问题银行风险出清,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充分体现“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制度理念。
不少业内专家都指出,需要在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在采访过程中,《金融时报》记者关注到,业内提出了这样一个担忧——“花谁的钱谁才会精打细算,但执行层面会出现权责错配的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在风险处置中应严格遵守《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前提条件,严防道德风险。”有业内人士指出。
风险差别费率与早期纠正机制的引入也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以较低水平的单一费率起步,制度实施一年后平稳过渡到与金融机构风险水平挂钩的差别费率机制。
“2016年风险差别费率开始实施,高风险机构需交纳更多保费,倒逼金融机构审慎经营。2017年开始,对部分机构及时采取了要求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早期纠正措施,推动尽早化解金融风险。”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张健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风险定价约束金融机构行为,抑制道德风险,引导审慎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一般来说,主要从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判断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费率,高风险机构需交纳更多保费,低风险机构则可适用较低费率,降低经营成本。”有业内人士指出。
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功能
当然,要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准确掌握每家投保机构的真实风险状况,以确定每家机构适用的费率水平。
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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